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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规范地震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的意见

superman@dzj发表于 2009年12月31日       浏览次数500

      
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
和规范地震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的意见
 
威震字〔2009〕69号

各市、区地震局(科技局)、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规划局、法制办,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局、建设局、经济发展局、法制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与工业发展局、建设局、经济发展局、法制局,工业新区社会事业局、建设局、经济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全面提高我市防震减灾能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51号)和省地震局、建设厅、发改委、法制办《关于加强和规范地震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的意见》(鲁震发[2009]75号)要求,现就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规范地震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严格审核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科学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依法将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市及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两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地震部门要严格审核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地震部门提出对项目建设场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意见,并根据评审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核抗震设防要求。要依法严格控制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除此之外的建设项目,在已开展地震小区划的区域,要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审核确定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并出具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在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要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审核确定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并出具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应作为各类危旧建设工程抗震加固的依据,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审核的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应当定期上报市地震局备案。
      
发改部门要严格项目抗震设防管理。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和登记备案手续时,要把抗震设防要求列入审批、核准项目的报送文件内容和登记备案项目的审查内容。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按照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要求附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抗震设防要求批件。缺少抗震设防要求批件的,发改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否则,不予办理审批、核准或者登记备案手续。
      
工程咨询部门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时,要增加抗震设防章节。
      
建设部门要按照《建筑法》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制度,组织包括地震部门参加的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对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者抗震设计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批准手续。
       地震部门要积极参加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论证,按照《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的要求,根据地震小区划和城区地震断层探测与危险性评价的研究成果,划定地震活动断层等不良地质条件“黑线”,提出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层、可能发生地震砂土液化、软土震陷以及其他地震地质灾害和抗震不利地段的书面意见。此外,地震部门应当将现有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保护范围通报当地规划部门,规划、地震部门应当按照《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做好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工作。对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未取得地震部门关于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措施审批意见的,规划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补正。
      
二、规范窗口,切实做好抗震设防管理审批服务工作。
      
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法制、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地震行政审批工作,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置地震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进一步修改并联审批程序和流程,完善地震行政审批制度,规范管理,坚持便民、有序、高效,切实提高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发改、建设、规划、法制和地震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把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具体环节、衔接程序和工作流程,各负其责,在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同时,确保地震行政审批、审核和登记备案事项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建设工程的防震抗震能力。
 
         威海市地震局             威海市建设委员会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
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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