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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自 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管理员  发表于   2010年2月2日       浏览次数370

        《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12月8日山东省省长姜大明签署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发布,决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四十七条,主要包括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原则、工作体制和协调保障机制、地震应急准备、临震预警与应急、震后响应与救援、奖励与处罚等内容。对在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中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应当履行和承担的主要职责和任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强调建立完善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领导体制、工作体制、投入机制和保障条件,要求各级政府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强调做好地震发生之前的应急准备、地震发生之后的科学应对和有序救援,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建立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和灾情速报队伍,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地震自动处置技术系统,加快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完善应急物资调用机制。明确了地震灾害事件分级、震后响应级别、启动震后响应与救援行动的权限,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基层组织在地震灾害发生后应当立即采取的紧急措施和应当承担的应急救援抢险任务,做出了明确分工和规定。这些规定,措施具体,要求明确,职责分工清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规范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具有重要的保障、指导作用。
        《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是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与《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相配套的重要的政府规章,是我省防震减灾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全面提升地震应急处置与救援能力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全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体制机制,督促落实各项准备措施,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提高应急处置与减灾实效等,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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