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许可审批指南
管理员 发表于
201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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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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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翠区(含两个开发区、工业新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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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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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4.6.4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32条
2、2008.8.1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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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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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26、27、28、32、33条,《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14、15、17、18条规定条件,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GB/T19531.119531.4-200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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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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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保护申请表(一式三份);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一式三份);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或土地拍卖规划示意图(一式三份);4、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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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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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单位向地震局驻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提报申报材料;
2、窗口对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3、现场勘察;
4、窗口对同意批复的项目出具批复文件及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对不予批复的项目,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批复决定书,说明不予批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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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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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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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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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7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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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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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7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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